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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期]匈牙利消费者保护法(3)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2-15 点击:
 
匈牙利消费者保护法(3)
 
(第155号法律,1997年通过)
中国驻匈牙利使馆经商参赞处  供稿
 
第二部分
消费者保护的国家、地方政府和利益代表组织的制度体系
 
第七章
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国家体系
 
第四十条
(1) 部长
a) 应起草和向政府提交批准有关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战略规划,并应就战略实施提出组织和制度方面的建议。
b) 应采取或发起有关履行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2) 战略规划应包括:
a) 拟达成的消费者保护目标。
b) 为达成目标将履行的任务,任务完成的次序和限期。
c) 完成的方式,包括必要的资金提供。
(3) 战略规划的条款应在经济政策决策期间和在国家经济各部门完成执行行为期间得到履行。
 
第四十一条
(1) 消费者事务局是具有独立责任和权限的国家管理机构。
(2) 消费者事务局由政府指定的部长进行监督和控制。
(3) 消费者事务局和地区检查局的权限不能干预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构负责的消费者保护责任和权限。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地区检查局应在消费者保护局的专业指导下履行消费者保护的日常任务。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保护局和地区检查局应:
a) 监督与消费者保护有关法律的遵守情况,
b) 参与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起草,
c) 监督和分析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d) 评估影响消费者的立法法案,并对法律规定提出
修改建议,
e) 在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与其他涉及消费者保护有
关活动的国家机构合作,
f) 监督-作为其控制市场行为的一部分-对法律规
定和适用于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行政规定的遵守情况;可执行对消费者有关事务的调查,并对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罚款,除非另一个机构基于相同理由已经对此进行了罚款,
g) 监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市场控制行为,并运行中
央市场控制信息网络,
h) 监督影响消费者的通用合同条款,
i) 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案件,
j) 为代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教育,提供专业性帮助,
k) 出版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读物,
l) 指示进行产品对比测试并公布测试结果,
m) 编制辅助性行为手册,协助和协调地方政府的有
关消费者保护活动,
n) 支持地方政府咨询办公室的工作,
o) 公正履行法律赋予的所有职责。
 
第八章
地方政府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
(1) 地方政府的代表实体
a) 可促进成立独立的消费者组织,并支持旨在保护
当地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活动,
b) 可根据与商会的协议,自愿参与仲裁委员会的活
动,
c) 可根据消费者需要,成立消费者保护咨询办公室。
(2) 地方政府代表实体所拥有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责任和管辖权应由另法规定。
 
第九章
代表组织
 
第四十五条
(1)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促进和协助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活动,旨在:
a) 通过调查工作来确保经济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实施,包括暴露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及消费者权益实施的评估,
b) 监测有关消费者一方的合同条款的实施,
c) 在和解论坛和机构代表消费者一方,
d)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利益为目的发起诉讼、调查或法律修改,
e) 发起关系消费者的立法法案,及以保护或执行消费者权益和利益为目的法律修改,
f) 参加起草消费者保护政策及监测这些政策的执行,
g) 运行咨询办公室,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协助执行消费者权益,建立向消费者提供建议的信息网络,
h) 组织消费者保护知识教育,
i) 通过出版物向消费者告知在以往活动中的经 验,
j)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参加国际组织活
动,
k) 通过匈牙利标准局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2) 负责制定官方价格的机构应在制定和决定官方价格之前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
(3) 国家应在年度预算中向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第十章
消费者事务局和地区检查局的执行程序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事务局和地区检查局(以下简称“执行机构”)的执行程序,应适用1957年Act IV国家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及本章所定区别性说明。
 
第四十七条
(1) 执行机构,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确定一个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时,除非有另法规定,可:
a) 命令中止侵权行为,
b) 禁止非法行为的继续,
c) 命令将对消费者生命、卫生或健康安全构成损害的货物清除出市场,
d)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命令销毁对消费者生命、卫生或健康安全构成损害的货物,
e) 如销售条件危及消费者生命或健康,或者经营行为违反不公平市场行为法规定,并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和/或造成实质损失,可终止违法商业组织的运行。
(2)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或成分只能经化学或技术检测才能确定,执行机构应有权以合理方式采取纪录样本和柜台样本,也可委托检测。
(3) 执行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合作并应告知当地政府检查结果,也可应当地政府要求执行检查。
(4) 执行机构,在公布裁决结果前,应获得特定部门的批准。如特定部门在15天内未答复,可被视为其已批准公布裁决结果。
(5) 执行机构应在15天内向有关的专业监督部门通报裁决结果。
 
第四十八条
(1) 如发生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规的行为,执行机构可裁决处以罚款。如多次违法,也可累计处以多次罚款。
(2) 罚款数目应视情而定,重点考虑消费者因此所受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违法行为的延续时间和重复违法,以及违法所得利益。
  (3) 罚款将支付至消费者事务局的账号。此类罚款的使用应依另法所定。
(4) 最终裁决后未付的罚款征收应依照税收义务规定的相同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四十九条
(1) 如确实有必要,执行机构可依据第四十七条之(1)之a)至c)所规定以裁决方式发出命令。
(2) 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卫生和健康,或保护环境,或阻止对广大消费者的大规模损害,执行机构负责人可命令立即执行裁决。
 
第五十条
(1) 对地区检查局的初审裁决结果的申诉应由消费
者事务局负责人做出裁决。
(2) 消费者事务局负责人可向法庭提出复审要求,
法庭可修改由消费者事务局负责人做出的裁决。
 
第五十一条
(1) 如果根据第四十九条之(2)规定做出立即执行
裁决的命令,行政执法部门应公布裁决结果。
(2) 执行机构,为防止或降低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可公布裁决结果。向法院提出对裁决结果进行复审的行为不应阻止裁决结果的发布。
 
                   
第三部分
结束条款
 
生效时间
第五十二条
(1)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
(2) 本法第十八至第三十七条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下列各类医药类产品的销售(处方药、仅供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限于医疗办公机构或治疗机构获取的药品、另法规定的管制药品、医疗辅助品和医疗设备),应依另法。
 
需修改或废止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
(1)以下自本法生效日起自动废止。
a) 1978年Act 1国内贸易法,第一条第2句、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3)及(29)至(32)。
b) 1986年第18号法律指令(关于修改1978年Act 1国内贸易法),第十五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1)的第二部分和(2)的中间一句。
c) 1990年第87号法律价格制定法,第二十条。
d) 1991年第20号法律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共和国国家代表及中央政府其它机构代表的责任和权限范围法,第七十一至第七十二条。
 
授权
第五十五条
法令授权政府针对以下情况制订具体法律规定:
a) 总体产品安全,对消费者生命和安全有损害的货物的销售和监管,
b) 关于统一的合格标志的使用,
c) 关于取得房产租赁权的合同,
d) 关于门对门销售行为,
e) 关于远距离合同,
f) 关于征收消费者保护相关罚款,
g) 关于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h) 关于消费者事务局的组织、责任和权限范围,
i) 关于消费者团体(消费者俱乐部)的组织和运作。
 
第五十六条
法令授权有法定资格的部长们依法管理以下方面:
a) 其责任和授权范围内产品的强制性质量要求和证书颁发,被授权颁发此类证书的组织的工作领域,
b) 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4)成立的特别部门的工作领域。
 
第五十七条
根据1994年Act 1法第3条规定,正式颁布1991年12月16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匈牙利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联盟关系的协议,本法包含的法规可被视为与以下欧盟法律相似的法令:
a) 欧盟关于产品安全的92/59/EEC法令,
b) 欧盟关于消费者权益的90/88/EEC法令的修订版87/102/EEC法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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