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匈华人实用法律知识讲座(完)
怎样打各类官司 旅匈华人实用法律知识讲座(完) 作者:柴红兵博士 (接上期) (12)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3) 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14) 有权阅读庭审记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15)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16) 胜诉的原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对方拒不执行,有权申请法院执行。 (17)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原告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法院也有责任使原告能够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切限制原告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158>被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的被告有下列权利: (1) 有权对被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2) 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3) 有权使用自己的国语进行诉讼。 (4) 有权申请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回避。 (5) 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 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 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 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 (9) 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 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 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发表最后意见。 (12) 有权阅读庭审记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的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13)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14) 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对方拒不执行,有权申请法院执行。 (15)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与原告的地位平等,其诉讼权利也基本相同。被告的诉讼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院有责任保障被告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一切限制被告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159>第三人有哪些权利? 第三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一部分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的地位,参加到诉讼中来,这样的第三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中,他具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另一种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虽然随着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但不是本诉的原告或被告,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这样的第三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呢,在民事诉讼中,当然也就不具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但是,当法院判决需要他承担民事责任时,这样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也可以提出上诉。 <160> 法人怎样打官司? 公司、个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法律上称为法人。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而言的。公司、组织称为法人,一般公民则称为自然人。法人打官司与自然人打官司一样,如果提起诉讼,也要递交起诉书。由于法人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起诉书里,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电话及常住地址的邮政编码等自然情况。 (2) 要向法院递交一份经匈牙利公证员公正的法人签字。 (3) 法人打官司。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起诉书里具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电话及常住地址的邮政编码,便于法院与其联系。除此以外,还要写三份《授权委托书》,自己备一份、委托代理人一份、交一份给法院。授权委托书要具体写清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61>民事官司可以私了吗? 民事纠纷 是人民内部矛盾,即使起诉了,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私下和解,这当然可以。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律师或亲朋好友和调解组织等私下和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纠纷和解后,原告应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和解纠纷,对于执行和双方的团结和以后的往来都有好处,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私下的和解违反法律,损害了国家和他人利益的特殊情况外,法院不会不准撤诉。 <162> 哪些案件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 根据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 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权侵权诉讼;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论;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 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的。 <163>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提出证据? 根据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无需提出证据: (1) 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的定理; (3)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定的另一事实; (4) 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内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 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164>当事人一时提供不了证据怎么办? 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提交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应该在指定期限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165>有关公司提出证明文件,应履行什么手续? 有关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由公司负责人签名盖章。在该证明文书上还应注明证明开具的地点、日期等。 <166>哪些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凡是不能证明客观事实真相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不提供原件和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67>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 一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审查他的证言的时候,要加以斟酌,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 <168>个人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有关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内容,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69>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等)。书证应该提交原件,物证应该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如有的原物巨大,笨重,不能移动等,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经翻译的匈文译本。提交的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170>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根据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日期、份数和页数、由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也可根据这一规定,主动向法院索要接收证据的收据,防止证据丢失而产生麻烦。 <171>法院应负责收集调查哪些证据? 根据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负责收集的证据有: (1)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无法认定的; (4) 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172>什么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会腐烂、毁坏、被抛弃、容易丢失的证据,在调查取证之前,预先采取保护措施。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 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复印等。 (3) 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由诉讼参加人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重要作用,在于防止证据的灭失而无法取得、从而造成审判上的困难。 <173>什么叫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防止当事人出卖,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具体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采取财产保护措施,可以是法院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申请的。由当事人申请的,可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应当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范围,必须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事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174>什么叫担保? 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使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有两种形式: (1) 被告提供担保。即在诉讼中,被告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对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人同意后,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等等。 (2) 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即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时,法院采取为了防止原告败诉后不能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时候,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等等。 担保形式,可以是银行担保,现金担保或实物担保。各种担保形式可与查封,扣押等其他强制措施互相取代,以实现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175>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是监督和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当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时,担保人有责任承担履行义务。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176>要不回欠款怎么办? 根据匈牙利民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有钱不还,债权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依法处理。如果法院判决对方必须偿还,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偿还,或者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偿还,又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执行,法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强制执行,即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偿还。 <177>债务担保人有为债务人还债的责任吗? 债务担保人有为债务人还债的责任。债务人到期不还欠款,担保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代替债务人偿还欠款。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欠款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偿还他已经代为偿还的欠款。债务人若不肯偿还,或者有意拖欠,担保人可以诉请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担保人在担保之前,应先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有个确切的了解,以便更好的承担责任,减少纠纷。 <178>债务人死亡,还能追讨欠款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完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所以,父债子还的说法不十分准确。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需要注意的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的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用之后用于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种义务,但法律上不禁止。 <179>债务人隐匿财产却谎称无力偿还怎么办? 按照匈牙利民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说明债务人隐匿财产,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可以强制偿还。 <180>债权人可以变卖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吗? 债权人对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如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181>债务官司怎样起诉? 债务官司种类很多。如:因债务人赖款,否认曾向债权人借过钱或实物而发生纠纷;债务人因买东西,或者借钱后,不如期付钱款的;债务人违反利息的约定,不如期付利,或者债权人擅自提高利息发生纠纷;因不履行合同在钱款方面有争议的,等等。在债务方面有了纠纷,除了可以通过律师或者中间人调解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1) 债务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标的物和数量、利息等等。 (2) 提供有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或人证、证言等。 (3) 双方发生纠纷的焦点是什么,协商的情况和进展如何。 (4) 起诉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82>债务官司怎么应诉? 对债务官司,要从具体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应诉: (1) 如果自己确实理亏,应该偿还债务,也有能力偿还债务;无答辩可言,要想方设法,通过法院,将欠款还清。关于诉讼费的承担,也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处理。 (2) 如果认为自己并不完全无理,有答辩或者提出异议的必要,应该写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递交法院。至于答辩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答辩。①无力偿还的,要讲清目前自己的经济状况,可以要求延期给付。②如果原告曾欠自己的财务,或者应当赔偿什么,可以讲清楚,要求债务相互抵消。③有的是属于原告赠与的,不能以债务要求偿还。④原告起诉状中如有与事实不符的地方,要依据证据予以批驳,叙述真正的事实。 <183>打民事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怎样打民事官司,上面已经谈过了。但还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 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光仅是对民事纠纷,对其他的案件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时,则应按法律规定,及时起诉。等待法院来处理是不正确的想法。 (2) 有的人,怕打官司,总想所谓的私了。但是他并不知道,这样做非常不妥。只会将问题越了越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当你遇到经济或者民事纠纷时,最好找懂法律的专家或者匈牙利律师咨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 应清楚的了解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想向哪个法院起诉;法院也不是想收哪个案件就收哪个案件。 (4) 起诉要递交起诉书。写诉状,格式要符合要求。层次要清楚,重点要突出,诉状中的数字,除了暗号、百分比、专业语言等外,不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 (5) 被告可以就原告起诉的内容提起反诉。即也可以反过来告原告,提出要求,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6) 打官司要取胜,其根所在是证据和事实。如果事实会决定自己胜诉,那么,就要在如何向法院讲清事实方面下功夫。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要想通过起诉或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就应该把想讲的话都讲出来,但一定要握住事实,掌握有关法律,这才能促使自己胜诉。 (7) 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每一步都不能疏忽。特别是法庭核对证据时,对于有利于对方的不符合事实的假证,必须及时揭露、批驳,并应提出新的证据来予以否定。需知证据是法律定案的依据,在证据问题上疏忽了,就会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当然,对这个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无理辩三分。如果不利自己的证据确凿属实,也应承认。因为真的终究是真的,不会因为自己进行反驳就会变成假的。 怎样打行政诉讼官司 <184>对哪些争议可以打行政官司? 行政官司分为两部分: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申请条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了上述规定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卫生行政案件、税务行政案件等等,对此,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185>行政官司与民事官司有什么不同? 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 目的不同。行政官司的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肯定、否定及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官司的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2) 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官司中,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 (3) 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行政官司,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进过上一级行政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属于法院主管就可以起诉。 (4) 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提供对受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 (5) 审理原则不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而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调解原则。 <186>什么叫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规定,对犯有轻度违章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所属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等。有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给予处分的部门经审核后,可以重新做出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 <187>什么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种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在 职权范围内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里,行政处罚的形式不尽相同。比如,治安领域里的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领域有:警告、罚款、冻结银行存款、撤销银行账号、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在身份居留及出入境行政管理领域有:拒绝办理身份延期、难民申请、无国籍申请、签证申请、吊销身份、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等等。在各个领域中,主要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滞纳金、冻结资金、赔偿损失、停止营业、拒绝、吊销、限期和驱逐等等。 <188>什么是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引起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争议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 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引起的。 (3) 行政争议必须以特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前提。即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作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 这种争议是法律争议,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处,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而且不管提出行政争议还是解决行政争议,都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189>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个人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地点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有以下的几种特点: (1) 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不当的或者违法的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复议的任务就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 行政复议不需要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不公开处理,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行政决定则失效。当事人对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种类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按复议对象划分,可以有以下几种:警务复议、工商行政复议、移民行政复议、交通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财政行政复议、金融行政复议、统计行政复议、科技行政复议及公证行政复议等等。 (2) 按复议机关划分,行政复议分三类:①申请原处理机关复议;②申请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③申请原处理机关内的专门复议部门复议。 (3) 按申请复议人是否可以选择处理机关来划分,行政复议又可分为以下两类:①选择复议,即申请复议人可以在法定的几个处理机关中进行选择。②必经复议,即申请复议人只能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既不能在不同的复议机关中进行选择,也不能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进行选择。 (4) 按行政复议是否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又分为国内复议和涉外复议两种。 (5) 按复议裁决的效力来划分,行政复议可分为两类:①终局复议,即复议裁决做出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也不能申请再次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非终局复议,即当事人如不服,可以申请再次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0>哪些问题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注销身份居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荒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以及居留身份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8)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的社会福利、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91>怎样写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一般有以下几项内容:①标题;②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③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④复议请求的内容和理由;⑤复议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其中要求和理由是重点,既要全面,又要重点突出;既要讲出自己的意见、又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192>什么叫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与行政诉讼不同。前者解决的是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而后者,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了争执,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前者由行政机关受理,而后者的受理机关是法院。 <193>哪些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案件中当原告,到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的复议裁决,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因不服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人。 (3) 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是否授予某种权利或责令承担某种义务的人。 (4) 因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使自己收到侵害,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人,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4>原告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的起诉与民事案件的起诉基本相同。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必要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说明起诉的理由、事实和根据等等。法院接到起诉书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对起诉书进行审理,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内容是否明确等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195>行政案件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如果经过思考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正确,或者在提起诉讼后,做出原裁决的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了裁决,原告对行政机关重新做出的处理决定表示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法院是否允许,应在审理后,用裁定方式决定。被允许撤诉的。 <196>原告可以跟谁打行政官司?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则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包括:①国家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③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④委托某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⑤已被撤销,但仍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实际上,充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两种: 一种是做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另一种是复议改变原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注意的是,被告是行政机关,是个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中的哪个人。当然,任何一个处理决定都是由行政机关中的具体人做出的,但国家政府机关履行职责,是受国家政府机关的委托,并以国家政府机关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国家机关对此要承担责任。 <197>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3) 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4)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情不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法院审理后才能决定。原告提出这些问题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依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 (5) 有些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有这样的规定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一般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 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198>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原告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2) 有权使用本国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 有权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4) 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权利; (5) 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6) 认为法院笔录对自己的陈书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7)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遵守和履行以下义务: (1) 应当接受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 (2) 遵守诉讼的程序; (3) 必须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99>什么是行政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国家行政机关对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提出请求后,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构成行政损害赔偿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2) 损害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3) 必须要存在损害事实。 (4) 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故意过失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的。 <200>对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怎样索赔?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是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不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在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合并审理。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过复议的,则要先经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时候,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打行政官司,原告如何做开庭的准备? 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阶段。原告做开庭审理的准备,应从这几方面着手: (1) 要注意本案的法官、鉴定人、翻译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便能及时正确决定是否申请回避。 (2) 要认真熟记起诉书的内容,做好陈述准备。 (3) 在法庭上,应记下被告答辩的要点,以便在辩论中,对应该辩驳的内容,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逐一辩驳,从而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2>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原告应当提供或者补充,有责任用证据来说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如提不出证据,或者拒不提供证据,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没有事实根据”为由,不予立案。 <203>在行政官司中,被告有举证责任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的官司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候起,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向法院提交答辩书,并且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由此可见,被告不举证,就有可能败诉。 <204>什么是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先向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这样做的好处是: (1) 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 (2) 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处理起来会更加简便、迅速。 (3) 实施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会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消失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205>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做出判决更改原行政决议? 匈牙利行政诉讼法给予法院有限制的司法变更权。即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法院变更原行政决议,只限于拘留、罚款、没收财物、吊销执照、责令停业及居留身份的拒绝等行政处罚,不适用于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只限于显失公正的处罚。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出偏轻或者片重的行政处罚,不能判决变更。 所谓显失公证,是指原处理决定明显的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应用法律不当引起的。由于法律应用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过重、不公正的处罚。 <206>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怎么办? 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罚款。 (3)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告知法院。 (4) 对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7>什么是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两种:一种是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种是主管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或者其他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分以下的几个步骤: (1) 审查立案。审查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等法律文书,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是否超过了履行期限等等。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立案。 (2) 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询问当事人。 (3) 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如填写强制执行证,指定强制执行的方案,明确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通知协助执行的部门和个人等等。 (4) 实施强制执行。其方法有:查封、变卖财产、扣押、划拨、提起银行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行为等等。 (5) 做好执行结束的有关工作。如填写执行结束表,结算执行费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要及时通知行政机关;其他法院交办的,或者是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及时向其他法院去函,告知执行结束。然后,将全部执行材料装订卷宗归档。 当事人在执行中,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或者以污蔑、殴打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采用强制手段,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检举。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法院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人员承担全部的或部分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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