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期]匈牙利的习惯法婚姻
习惯法婚姻也称婚姻习惯法。顾名思义,习惯法婚姻是具有习惯性行为的一种婚姻形式 ,它独立于国家的婚姻法之外。
本文摘译自匈牙利政府2009年10月份修改的习惯法婚姻法,内容包括习惯法婚姻的定义,同居配偶的经济状况,同居配偶的抚养,同居配偶的继承权问题,习惯法婚姻与子女,习惯法婚姻的社会福利,同居配偶居所的使用等。
习惯法婚姻的定义
匈牙利在1959年的民法典里对于习惯法婚姻的基本条款进行了定义.。首先,该法令不包括在同一性别的人之间建立的生活伴侣关系。根据匈牙利的民法规定,习惯法婚姻的定义主要针对于:
1.两个没有结婚住在一起的或者没有建立注册的生活伴侣关系的人(注册的生活伴侣关系是指同性恋关系——译者注);
2. .共同享有一个家庭的人;
3.在感情上和经济上有联系的人;
4.没有结婚,或者没有与其他人建立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的人;
5.相互之间不是直系亲属关系或者不是兄弟/姐妹关系的,或者不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请注意,根据习惯法婚姻的法律规定,同居双方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被承认为同居配偶。如果同居双方对于习惯法婚姻产生争议,经常发生的是关于财产的纠纷,法院将对于双方的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取证,例如,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强烈的感情不合还是因为他们对于共同居住的住房条件不满意。
根据匈牙利民法规定,同居配偶被视为亲戚,但不是近亲。
同居配偶的经济状况
在同居期间由同居配偶共同管理的动产和不动产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份额的分配应按照配偶各自对于财产的贡献比例来决定。如果贡献的份额不能够确定的话,则应被视为相等的。重要的是在家庭里完成的工作应该被视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
在习惯法婚姻期间或者当同居生活结束时新增添的财产(动产,房地产,资金等)应被视为同居双方共同的财产,除非这些财产中的一部分属于一方同居配偶的单独财产。当事人应该证明他/她的单独财产包括哪些内容,即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将不包括哪些内容。
同居配偶单独财产应包括的内容是;
1.习惯法婚姻关系建立时已经存在的财产。
2.在习惯法婚姻期间作为继承目的或者作为礼物被转移到同居配偶所有权上的财产。
3.用于个人使用的目的并且是具有普通重要性和普通数量的财产。
4.作为抵消独立的财产价值而获得的财产。(例如,购买人的意图是为了在出售一件财产时用购买价格来抵消付款的)
与婚姻共有财产的规定相反,单独的财产不被认为是同居配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当同居配偶的共同财产被分享时,法院应尽量分配实物,比方说将同居配偶共同购买的汽车和技术设备分别分配给男方和女方。
同居配偶的抚养
根据匈牙利法律,与原先配偶不一样,同居配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如果一方同居配偶向另一方承诺提供抚养也是允许的。最早的家庭法(1952年的第四号法令)没有写进指导该法律关系的条款,但是在关于抚养和终身年金合同的民法中建议将此协议写进去。实际上,免费抚养通常是不写进书面合同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合同除外。
因此,对于抚养来讲,纯粹的习惯法婚姻并不等于婚姻解体之后与原先配偶建立的习惯法婚姻关系。因为在后者情况下,婚姻解体后的习惯法婚姻不可自动终止原先配偶的抚养权利。
抚养合同的目的是保障被抚养人的生存和生活直到生命结束为止,无论是有报酬的还是免费的。当受益人死亡时抚养合同应该终止,当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死亡时,免费抚养的合同应该终止。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近亲之间的抚养合同基本是免费的 ,但是,根据民法定义的规定同居配偶仅仅是亲属,此种抚养合同的通常包括一些补偿费。
当同居配偶之间的抚养合同终止时,“提供抚养”的同居配偶只能要求适当的索赔,如果他是从自己单独的财产中为其配偶提供抚养的,并且在习惯法婚姻期间为其配偶提供服务的范围超出了一定的活动限度。
同居配偶的财产继承
如果死者生前发表了声明,同居配偶根据遗嘱可以不受任何特殊条件的限制继承财产,但是根据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同居人不是继承人。
民法中关于法律继承人的规定适用于立遗嘱人没有发表声明或者只适用于对于部分财产的继承。由于仅有一个亲属或配偶(很少出现这种情况)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因此同居配偶不可以成为彼此的法定继承人。同居配偶既不可以拥有共同财产中死者权利部分的享有权(生存者对于共有财产中死者权利部分的享有权是指立遗嘱人的配偶继承了在其他场合下不能继承的所有财产的使用权),也无权拥有遗产的必须份额(必须继承份额应给予遗嘱人的后裔,配偶或父母,如果此类人在遗产确定时或者在没有立下遗嘱时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话)。
习惯法婚姻与子女
无论子女是婚姻的结果还是同居的结果,关于儿童监护,父母监督,血缘关系或支付赡养费义务的规定没有多大的区别,因此,父母之间的协议和家庭法中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此类问题。
社会福利
关于家庭抚养的1998年法律规定,不论对于婚姻产生的子女还是习惯法婚姻产生的子女的家庭津贴应该同等支付。家庭抚养法规定如果他/她是处女,未婚,寡妇(鳏夫),离异,与配偶分居和没有同居伴侣的人均为单身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同居配偶也有权要求税收抵免,如果作为一个单独家长同居配偶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要求任何家庭津贴的话,生活在同一家庭里的同居配偶应在纳税年度的年底分担税收份额。伴侣双方应在税务报表中进行相关的申报(雇主的账户情况),这也是分摊的另外的一个条件。
根据1997年的社会保障退休金法案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些条件得到满足的话,同居配偶也可以接受遗孀养老金。
从根本上讲,同居配偶有权获得遗孀养老金,但先决条件是如果同居伙伴死亡时;
1.他已经与同居伴侣不间断地生活了一年并且他们有了一个共同的孩子,或者;
2.他与同居伴侣连续不间断地生活了十年。
在同居或者部分同居期间收到遗孀养老金或者与事故有关的遗孀养老金的人将无权享受与他的同居配偶有关的遗孀养老金。
十六岁以下的儿童在父母去世之后有权享受孤儿津贴,条件是死亡的父母在他死亡,或年老死亡或成为残疾退休金领取者之前为伤残养老金或者老年退休金提供了一定期限的服务。本规定对于儿童是否由婚姻带大的或者是由习惯法婚姻双方共同带大的事实并不给予歧视。
同居配偶居所的使用
与婚姻配偶一样,同居配偶也可以使用联合所有权和合租的名义生活在一个居所里,或者在其中一个人的权利之下单独得到一个居所(所有权,租用权等等)。
如果同居配偶中的一方在他的居所里为另一方提供住宿的话,被提供住宿的同居配偶应为同居人,因此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手续,他可以在任何时间被剥夺使用居所的权利。
如果居所是由一方同居配偶租来的房地产,租赁协议应规定租户允许其他人在居所里住宿(如同居配偶),因此,这种居住根据出租人的书面许可将是有条件的。
(唐曙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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