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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期]2010年匈牙利税收法律法规最新变动

来源:新导报 作者:新导报 时间:2010-01-05 20:52 浏览:

[462期]2010年匈牙利税收法律法规最新变动

公司所得税与团结附加税

提高公司所得税税率、废除团结附加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 16% 提高至19% ,废除税率为4%的团结附加税。但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税率为5%的所谓金融机构专项税仍继续征收。

同时,对计税依据不超过5000万福林的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只要其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合规的劳动关系、以最低工资的双倍为基础计征社会保障金)。

 调整计税依据的会计科目

投资准备金科目的延期使用

 2008年度建立的投资准备金科目其使用期由四年延长至六年。

 对已申报股份收购的税收优惠

 在转让已申报的股份时,公司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仍然不包括投机所得(买卖股票的利差)。这一新的规定还允许向财政局申报其他任一高于30%的股权(不考虑其数额大小)。对于上述股权,同样适用此优惠政策。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未来不再允许作为计税依据的调整项目扣除。此规定尤其适用于那些因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最终在一家匈牙利公司实现利润的企业集团。目前适用的实效税率为12%(公司所得税和团结附加税合计)。 

地方营业税 

2010 年起,取消营业税应纳税额在公司所得税应税税基中重复抵扣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将首先给那些承担高额营业税税负且在此税种范围内仅能确认极少量扣除项目的服务型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无偿受赠或捐赠的资金及设备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对于那些将来不再要求偿还的资助金、捐赠、一次性给付的资金、无偿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以及豁免的债务,不得在税前作为费用扣除。相应的,今后无论是无偿资金或设备的提供方还是债务豁免方均不得在确定计税依据时调增扣除项目的金额。

同样,接受方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也不能调减其因接受资助金、捐赠、无偿获得的设备和资金以及债务豁免而流入的收益。企业对于上述收益是负有纳税义务的。而对纳税义务人有利的一面是,这些资助金和无偿捐赠将免予缴纳赠与税。

前述修订将首先影响那些因母公司对子公司注资不足而意图通过资金支持或债务豁免来排除上述障碍的企业集团。今后,企业对经由上述关联交易而形成的收入虽然负有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税率为19%),但是却免予缴纳赠与税(税率在21%40%之间)。 

放弃债权 

2010 年起,债务人企业对于因债权人放弃债权所获的收益负有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不予缴纳团结附加税和赠与税。

若上述放弃行为是为关联企业利益而作出的,则选择放弃的企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还须调增其所放弃的债权数额。若放弃行为发生在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将导致重叠征税。

针对自然人或非关联企业所放弃的债权数额今后可作为税前费用扣除(同时对由此而实现的收益征税)。 

为逾期一年以上的债权计提20%的减值准备 

逾期一年以上的债权可计提20% 的减值准备。此规定已于2009纳税年度生效。已过诉讼时效或不可诉的债权仍不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考虑。 

教育培训费可作为税前费用扣除 

由企业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费,不论该项支出是否服务于企业,均可作为税前费用扣除。

交际应酬费和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

按照个人所得税定义的交际应酬费和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未来不得再作为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税前费用扣除,而应在确定计税依据时追加计入应税所得。 

向境外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征收30%的源泉税 

对匈牙利境内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特定的劳务报酬将预提30%的源泉税,其适用前提是匈牙利作为来源国与接受方所在居住国之间未缔结双边税收协定。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银行存款利息、延期利息以及由匈牙利政府、实行国家预算的各级机关或匈牙利国家银行支付的利息。

课征源泉税的劳务报酬包括:管理、咨询、广告、市场和意见调研以及中介业务等,前提是相关劳务报酬须支付给一家位于非缔约国的境外公司。

对于由境外汇入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其数额最高不超过税前利润50%的范围内,仍继续施行税基减半计征的优惠政策,即最终适用的实效税率为9,5%(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9%)。鉴于匈牙利与6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在涉及到集团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可将相关利润转移至一家匈牙利境内的公司,从而达到在集团层面显著节税的效果。 

向境外支付的股息继续免税

汇出境外的股息,不管是向何国支付,继续免征预提税。

纳税申报范围的扩大

2011年的纳税申报(针对2010年)开始,企业必须首次披露与住房、汽车、水上及空中交通工具财产税相关的信息。

捐赠支出

本次税法修订还涉及到捐赠支出的扣除:未来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最高可达到税前会计利润的总额。而在2010年前,单笔捐赠只有在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20%的部分,多次捐赠只有在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定期的捐赠支出只有在受赠对象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前提下,才允许在税前全额抵扣。

受控外国公司(CFC

负税人主体范围的变化

针对设立于低税率国家(避税地)的受控外国公司一向适用严格的税法规定。自2010年起,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那些由境内自然人持有2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在一定程度上受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受控意味着50%以上的表决权被境内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该股东有权任命或解聘管理层或监事会的多数席位。

现行制度下,任何一家与匈牙利公司相关联的企业均可被视为受控外国公司,而不论其实际所有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哪个国家。因此,受控外国公司负税人主体范围的变化可能对特定结构的企业集团有利,即该集团拥有一家匈牙利公司,另在一个适用低税率的国家设有一家子公司,而在匈牙利境内未有任何一名税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持有该子公司超过25%以上的股权。原则上,实效税率不到公司所得税税率三分之二(12,67%)的企业将被视为受控外国公司。

重新出台以下规定:位于欧盟、某一经合组织成员国或某个与匈牙利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境内的企业如在其所在国家确实从事具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并经纳税企业证明,可免予适用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限制性规定。生产、服务或投资活动均应被视为上述具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据此,在欧盟、经合组织或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境内已存在的控股结构,即便其实效税率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时仍将继续免除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限制。

特定情形下,在受控外国公司和那些依据新法从匈牙利获得须预提源泉税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报酬收入的境外公司之间可能会发生重叠情况。上述提及的规定-不考虑税率高低或参股关系-仅涉及那些与匈牙利未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但受控外国公司同样可存在于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只要该国为低税率国家且纳税人无法证明其在该国从事具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 

对受控外国公司所获利润负有纳税义务

今后,匈牙利股权所有人对于境外受控外国公司累积的未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仍负有纳税义务。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因直接参股而应予分配的境外已税利润且相关股东须(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受控外国公司2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若受控外国公司股权由境内一名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可避免提高税基,因为在此情形下,该自然人对未分配利润负有纳税义务。

若受控外国公司日后将境外已税未分配利润作为股息予以分配,股权所有人无需对其(再次)纳税。因此,只有未分配利润中的境外未税部分才属匈牙利境内的应税所得。

受控外国公司税收赦免期限的延长 

受控外国公司累积的利润重新汇回匈牙利的税收赦免期限相应延长。根据现行规定,税后累积利润应于2009630日前作为股息予以分配。只有这样,纳税义务人才有可能将股息的75%从公司所得税和团结附加税的税基中扣减,从而避免了进一步的财产增值评估程序。

新法将利润分配的期限延长至20091231日。此外,资本利得还可为纳税人利益以投机所得的形式或通过取回资本实现,只要交易于20091231日前开始,并于20101231日前结束。

作为关联企业的境外常设机构

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从常设机构的结构来看,只有那些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与其境内常设机构才能被视为关联企业。2010年起,境内企业与其境外常设机构也将被视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交易应符合转让定价建档的要求(独立交易原则)。 

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

新法还允许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以前会计年度发生的亏损向后结转。2009 年起此项规定即生效。

迄今为止仅对信贷机构适用的例外规定自2009 年起也将拓宽适用于金融企业。据此,在适用注资不足的规定时,金融企业也可不予考虑为其金融服务业务所取得的贷款。此外,由金融及投资服务业务而引起的减值损失可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制定了一条过渡政策:金融企业在以往年度因减值损失未能在当年抵扣而导致计税依据提高的部分允许在五年期间内(2009年至2013年)平均摊销,从而减少税基、降低税负。 

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 

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其适用门槛将大为降低。未来,投资额超过(含)5亿福林即可享受优惠,而目前的门槛是3 0亿福林,即便是税收优惠地区也至少需要10亿福林。 

赠与税

无偿放弃债权 

企业之间无偿转让动产(汽车及挂车等除外)、放弃及无偿转让一项债权将重新免征赠与税。新法明确规定,无偿受让一项债务不征收赠与税。

新规定201011日起才生效。在此之前,上述行为仍属赠与税应税行为,税率介于21%40%之间。

增值税

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住房适用18% 的低税率 

200971日开始生效的新规定除了引入提高至25%的基本税率外,还同时引入了18%的低税率,主要针对特定食品销售和远程供暖劳务。自200981日起,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住房也适用上述18%的低税率。

进口增值税自行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 

进口增值税方面,负税人的主体范围扩大,除了计算增值税外,还可以选择自行纳税。由此,进口增值税的资金需求减少。在此范围内,一方面销售额门槛的标准将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凡是拥有适格经济参加人证书或被批准参与自由商品流通简易程序的纳税义务人均可选择自行纳税,而无需考虑销售额门槛的高低。

自行纳税经批准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特定情形下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今后可随时申请批准,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每次批准的有效期均为71日至次年的630日。

地方营业税

研发开支的税收优惠 

研发型企业未来可将所有直接用于基础和应用研究及开发的费用在确定地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时从税前扣除。

 地方营业税的时效期

针对201011日前所有纳税年度的税款核定截止于20111231日。由于2011年后财政局不再就以上纳税年度进行税务检查,可以预见到近期税务检查的次数将增多。此外,纳税义务人自2011年起不得再通过税款更正修改其应纳税额,因此建议及时审查此前纳税年度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以为企业利益在时效期到来之前自行完成税款更正。 

会计法

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更加便利 

2010年起,所有企业均可选定欧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前提是有关企业必须在经营年度开始前即作出相应会计政策的调整决议并变更章程。此项决议作出后,只有在货币转换后的第五个经营年度才能再次予以调整。

同时,新法允许使用福林或欧元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及编制财务报表。

上述有利于纳税人编制财务报表的新规定自2010 11日起开始生效。

 

 

 

 

 

 

 

 

 

 

销售折扣

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劳务后提供或获得的折扣优待(例如数量折扣),不管款项是否已付,均可计入其他营业支出/收入。此项规定已可适用于2009 经营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文化税

取消以下税目的文化税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广告、印刷、节目转播、唱片出版、销售电信技术产品和艺术品等。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文化税的计税依据以年净营业额(房地产为购置成本)为准,税率介于1%25%之间(房地产为0,2%)。

税收程序

财政局主管地方营业税的征收

财政局将从地方政府手中接管地方营业税的征收、控制和统计工作。因而,可以预计今后的税务检查将更为严格。在办理主管交接的过渡期间,纳税人负有特殊义务,例如对2010315日到期的预缴税款仍应向地方政府申报。

财政局预约定价安排的行政费用降低

预约定价安排(APA)的行政程序费用自200979日起降低,最低费用从目前的500万福林降至50万福林,而最高费用从目前的2000万福林降至1000万福林。

对特定纳税义务人适用较低比例的税收罚款

对列入所谓“特定纳税义务人”名册中的纳税义务人“第一次”适用税收罚款的比例为20%,而不是处以50%的正常比例罚款。因此,纳税义务人只要递交相应申请,便有可能获得一次实实在在的“好处”。20071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登记在册:从事一项经营活动至少3年;未拖欠到期税款;未申请税收债务豁免或分期付款;针对其财产未启动破产、清算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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